冶 金 地 下 矿 山 安 全 规 程(90)冶安环字第 293 号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 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 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 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衡)的技术政策,确定 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 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 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 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 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 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6 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 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 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 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 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 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 (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 全活动日制度。 1.10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 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 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 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