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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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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政厅XX省林业厅关于开展XX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9-2111:09:00【分类号】c6220XX200111【标题】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0816【实施日期】2001081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林业【文号】闽政〔2001〕文198号【名称】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页共5页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木资源,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题注】(省林业厅)【章名】全文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野生植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原林业部和我省自197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保护珍贵树木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的珍贵树木资源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但盗砍滥伐珍贵树木、走私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切实保护我省珍贵树木资源,坚决刹住破坏珍贵树木的违法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严格保护珍贵树木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加大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同时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保护珍贵树木的重要性,普及珍贵树木鉴别知识,提高公民保护珍贵树木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保护珍贵树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为经营和加工珍贵树木的企业挂“免检”牌。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珍贵树木禁止采伐、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采伐、采集。严格控制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确需采伐、采集的,按有第2页共5页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共44种(见附件1)。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人工营造珍贵树木,对人工营造成片珍贵树木的采伐、采集,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和采集。凡运输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通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珍贵树木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和规定,我省制定了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25种(见附件2)。三、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区,健全管护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木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珍贵树木主要的原生地或集中分布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建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管理;其它区域和零星分布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或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木的保护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四、严格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加工木材,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营、加工的品种。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含制品及其衍生物)。严格控制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经营、加工珍贵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树木的,除坚决依法严惩外,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年审时应定为不合格。未经年审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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