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XX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XX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XX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经2008年9月19日XX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1日XX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共51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XX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XX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1日XX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第1页共11页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