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X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1
开业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减2分
扣缴税款登记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减2分
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发生一次(项)扣0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纳税人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5分;转借、第1页共14页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0分;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5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减2分;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公开悬挂的,扣减1分
年检和换证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减2分
银行账号报告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