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扶贫条例(最新)【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XX-05-26【生效日期】20XX-05-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农村扶贫条例(20XX年11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5月26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第1页共9页第四条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第二章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