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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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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XX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XX年7月28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XX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第1页共7页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第2页共7页租、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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