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XX省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XX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38号关于印发《XX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XX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XX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第1页共7页权的设定登记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