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XX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1999〕123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需实施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五)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六)扶贫攻坚对促进民族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八)建在本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编制一次计划,分投产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投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后,其未完投资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续建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开工项目,待项目获第1页共6页得批准开工后,正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每年10月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