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专题 2013 年 3 月 18 日,惊闻公司 xx 轮在宁波出港时与一黄沙船发生碰撞,海务经理朱船长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加强雾航安全的要求》,要求组织船员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 月 26 日公司向各轮下发了《关于“博多”轮碰撞事故的通报》,要求各轮集体学习避碰规则以及 sms 文件相应规定。 我轮船长在两次全体船员收文学习的会议上集体学习了公司的文件精神,会后船长组织驾驶员再次重点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各驾驶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警惕,防微杜渐,任何时候都应谨慎驾驶。以下是我轮两次学习公司文件要求及船长、各驾驶员在船工作经历的心得体会。 一、熟悉并理解《规则》 作为船长及驾驶员必须熟悉《规则》,对规则的理解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重在理解《规则》的精神。 《规则》规定:能见度小于 5 海里时《规则》第十九条开始适用,公司体系文件中《船舶雾航安全制度》第 4.3.3 要求:当能见度 3-5 海里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当能见度小于 3 海里时即认为是严重能见度不良,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叫船长上驾驶台。 《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所谓安全航速,并不是一个确定数值,而是结合当时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并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在适合当时环境的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速度。 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应首先利用 ais、雷达、arpa 等助航仪器对船舶周围环境充分了解,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因此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 其次,应对船舶的操纵性能包括船舶的回旋性能、航向稳第 1 页 共 52 页定性能和停船性能有所了解,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两个避免”。(1)处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是能见度不良行动规则的精髓所在,因此,无论来船在本船的右正横前还是左正横前以及在正前方本船均应向右转向避让,对右正横或右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左转向避让,对左正横或左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右转向避让。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把握好避让时机。 二、熟悉船舶雾航操作规程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