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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VIP免费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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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根据未成年工人身体未发育成熟的特点,为其健康成长而对他们采取的各种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又称“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它的内容主要是对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限制和禁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国际工人运动长期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资本家大量使用和剥削未成年工和童工,但迫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和工业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英国议会于 1802 年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劳动保护立法。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厂使用 9 岁以下儿童,学徒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并禁止从事夜班劳动。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就在其章程中规定“保护儿童、青工和妇女”;同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 5 号公约即《确保儿童受雇用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凡儿童在 14 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于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或其任何部分”,第 6 号公约即《受雇用于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规定:“凡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公营和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部分,均不得于夜间工作。”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举行的六次全国劳动代表大会的决议中,都有对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的内容。1949 年9 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32 条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88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32 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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