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第1页共18页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