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修正條文 第九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
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一、 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二、 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 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 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 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 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
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
設置圖例如左: 第八十七條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省(市)界標誌「指 5」、縣(市)界標誌「指 6」、地名標誌「指 21」為展現地方特色,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指示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其參考圖例如左: 第八十七條之二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
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左列遊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