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 选用教材: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2008 年版(汪海燕王大利编著)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 6 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
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 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第 1 页 共 15 页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