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XX省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第1页共3页(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