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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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闽政办〔20XX〕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补充水田任务、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下同)负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XX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第1页共4页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