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教育厅关《XX 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XX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XX 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 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XX 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XX 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附件: XX 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XX 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第 1 页 共 4 页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