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20XX年)1
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给付首都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
7元以及利息270025
一审判决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首都师范大学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财产情况
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了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对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仅扣划到9800元
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还开立有一个账户,执行法院遂冻结了该账上仅有的存款13289
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3个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和会计凭证供调查
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且未提供对账单和会计凭证
鉴于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
通过查阅搜查获取的会计账簿,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药费、差旅费等名义向中建北配楼招待所支付了大笔费用,累计近百万元
执行法院调取了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仍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
执行法院到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招待所条件十分简陋,仅有6名员工,月经营收入为20000至30000元
经过调查,执行法院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入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银行账户,以达第1页共11页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