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茶庵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1 年 6 月 16 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
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
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第 1 页 共 5 页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