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 5 篇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进各市县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应用,推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 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
15 周岁—49 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当年生育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以及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其他为非重点对象
二、信息交换职责 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出查询通报和反馈
乡(镇)级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信息交换内容 信息交换内容
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偶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流入信息、流出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生育信息、社会抚养费信息、协查项目
四、信息分类和时限 (一)协查信息
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 1 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对象信息
重点对象中现孕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对方在 15 日内予以反馈
其他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急”,要求对方在 30 日内予以反馈
(二)服务管理信息
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信息需要对方接收并反第 1 页 共 7 页馈,反馈时限为 30 日;其他服务管理信息,对方只需接收,时限为 30 日
五、交换时间 每月 20 日为当月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截止日
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
每月 27日为上月 21 日以后对方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信息的截止日
六、统计周期 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