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的情况汇报 XX 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 XX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第 1 页 共 13 页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网规划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