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申请【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民政府令20XX年第108号【发布日期】20XX-10-16【生效日期】20X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民政府XX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XX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伟平20XX年10月16日XX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第1页共6页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第2页共6页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且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录。第十二条招录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招录。第十三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一)年龄超过45周岁;(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四)其他不适宜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