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卫生系统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意见XX市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精心组织,依法实施,达到规定要求和标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卫生重建项目(含: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是指纳入《XX市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经省、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科学有序重建原则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的卫生重建项目,包括:1、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各级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2、对口支援省、市、县市区援建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3、(境内、外)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建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第三条卫生重建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照卫生部印发的《等14个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执行。第二章卫生重建项目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坚持符合规划,科学重建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自然规律,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与当地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相结合。以恢复重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核心,以提高农村卫生、公共卫生为重点和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与服务能力的全覆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卫生健康服务保障。第1页共6页第五条坚持统筹协调,有序重建的原则。要坚持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做到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对各种渠道投入的卫生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卫生重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完成。第六条坚持严格规章,安全重建的原则。实行卫生重建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示制。问责制和评估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标准、建设规范、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选址安全、资金安全、工程安全,使用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腐败工程和腐败行为发生。第七条坚持加快进度,发展重建的原则。采取通报制、督办制、联席会议制等有效措施,确保“三年重建、两年完成”2卫生灾后重建目标任务完成。坚持恢复重建与发展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卫生重建项目的科学重建和可持续发展。第三章卫生重建项目的管理组织第八条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向党委、政府建议成立由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规划、审计、监察、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卫生系统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各项目建设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卫生重建项目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并抽调专人,设立办公室,负责卫生重建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卫生重建项目顺利实施。第九条明确责任主体,实行目标管理。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相关规定,卫生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主体为: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卫生重建项目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卫生重建项目建设工作的督导,确保卫生重建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第十条建立协调机制,争取更大投入。1、加强同各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要按照卫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划拨、第2页共6页使用工作,保证卫生重建项目的资金需求;2、加强同各对口援建方的联系与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援建方软件和硬件优势,实现在管理理念、运行机制、优秀人材培养、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等方面全方位的援建,加快卫生重建项目建设步伐,尽快恢复重建各受援县市区的三级医疗卫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