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水办"20XX"36号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20XX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实施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XX省纪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纪发"20XX"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试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同一年度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等年度实施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第1页共19页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按小Ⅰ型不少于3座、小Ⅱ型不少于5座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千吨万人级以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