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公文是公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本身就是一种有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为此,以公文处理活动为对象,充分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需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党政领导机关对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给予了必要的重视,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现我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不够成熟的意见
一、应进一步充分体现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立法”精神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有对自身“立法”宗旨的明确表述,尽管具体文字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都可以概括为:规范管理(规范化)、改善管理(科学化)、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公文质量
对属于机关内部程序性规范的公文处理法规而言,以此为“立法”宗旨,无疑是正确的,而且它们也在具体规范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但如果用更高的要求来衡量,笔者认为,在法规中还应当更充分地体现和贯穿与这一宗旨相一致的“立法”精神
如“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精神;“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对等并完整”精神;“服务基层”精神;“简化便利”精神等
一是公文处理所以要以统一法规制度的形式实现规范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利用“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正当权益被维护,人人受相关规范约束”的特点,为上上下下各个部门、各级各1类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分散进行的公文处理活动定规矩,以建立秩序,确保质量和效能
但在目前的法规中,多数具体规范是针对“下级机关”“下级工作人员”的,而且主要是规定他们的责任和义务的:“上报的公文,必须……”“下级机关要……
相对的,对“领导者”,对“上级机关”的规范中责任义务方面的规定不多,而多数是“上级机关有权……”
我们姑且不从法理精神上去谈问题,就从实施效果方面看,这第1页共6页种对上约束少、责任少而权利多,对下约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