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演讲范文 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
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
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
“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
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
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
“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
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
“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
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
“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
第一,宪法的保护方式
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刑法的保护方式
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民法的保护方式
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
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
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