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自查情况报告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自查的通知》(人口办政法传〔20XX〕50号)精神和省人口计生委相关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安排部署,对本系统20XX年以来涉及农民收费和罚款的情况和相关文件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现将排查清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自觉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各项规定,杜绝一切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未自行制定涉农收费罚款任何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人民政府《禁止早婚早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涉农收费罚款的主要项目有:1、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孕情检查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孕情证明的,对当事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符合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责令补领生育证;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怀孕或者非婚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已经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双方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2、行政征收。违反《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未婚违法多生育子第1页共2页女的。以上五种类型均按照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为了确保以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的正确实施,各县区人口计生局都制定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从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案卷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近年来,人口计生系统没有因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今后,我们将不断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一切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优化人口发展的法治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此报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