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场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配合工作的函致:xxx 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各单位工程的土建工程施工已经进入收尾,进入精装修阶段,考虑到土建施工单位现场的管理力量,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防火防盗、施工协调配合等工作的管理,我单位决定把总包单位应该给予各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配合与协调工作交给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精装修单位(xxx 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也即原各土建施工单位不在承担总包单位应尽的义务。发包人考虑到本工程的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给予分包单位所必须的施工配合和必要的生活设施,需发生的一定的费用,“总包服务费和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费”的计算依据内建工〔2004〕85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相应条款执行,但“总包服务费和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费”按照分包工程安装费的%计取(电梯、通风空调、消防、提升门、工艺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不支付);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费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一次性计取支付。(该费用的计取应执行建设单位与原各土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 请 xxx 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按照《建筑法》办理和协助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并按照以下条款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总包单位应尽的义务。此函总共 7 页。 Xxxxx 项目组 2011 年 5 月 24 日一、总分包配合:1、承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除按内建工〔2004〕85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相应条款执行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小于 45 平米的办公、膳食用房,费用双方协商解决;提供材料垂直运输机具的使用,台班费双方协商解决。 提供三大工具的使用,租赁费双方协商解决。 提供工地现场道路,并提供施工场地。 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莅临现场的各类检查和验收工作。 负责对轻钢等专业分包的工程阶段及竣工验收时施工技术资料的审核和统-1一报审工作。2、上述事项的具体事宜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与分包单位配合。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则按工期与质量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利。3、配合发包人指定其他分包商或独立承包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完工的土建工程进行修改,如开洞、剔槽等;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作,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其他分包商(或独立承包商)应支付相应费用。4、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应当认为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