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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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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最新《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一个制定内容呢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微波站、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下列公共设施: (一)节目制作设施,包括录播室、控制室、机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防雷设备、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和电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及其附属设备; (四)节目接收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五)节目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六)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广播电视专用水源、桥梁、道路、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经当地县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接收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广播电视制作、发射、接收机房和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域; (二)在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安装实测噪声大于七十分贝的设备(噪声测试点为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一米范围内); (三)破坏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四)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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