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知识 地质灾害知识简述 一 地质灾害概述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条例(讨论稿)》所下的定义,“地质灾害是指自然作用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恶化地质环境、降低环境质量,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类安全和生态的良性发展,结社会生产建设造成损失的地质事件
”简而言之,地质灾害是在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不幸地质事件
因此,那些仅仅是使地质环境恶化,但并没有直接破坏人类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地质事件,则称其为某种地质现象或环境地质问题,而不能称其为地质灾害
例如发生在荒无人烟地区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没有直接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的损毁,所以不应称为灾害;而同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发生在有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构成了灾害
但是在目前,对地质灾害所包括的灾种范围有许多不同的认识
主要意见之一是认为凡是与地质作用或地质条件有关的自然灾害都划为地质灾害
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地盐渍化、海水入侵、海岸侵蚀、地下水水质污染、地下水水位上升、水土环境异常与地方病、矿井突水、矿井热害、岩爆、煤瓦斯突出、煤自燃、水库淤积、水库及河湖塌岸、水库渗漏、特殊岩土、冷浸田等近30 种灾害
也有不少人提出以岩石圈自然地质作用为主导因素而形成的自然灾害,才称为地质灾害
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海水入侵、特殊岩土等十几种灾害
地质灾害的形成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具有灾害现象的起源,即自然动力活动或自然环境的异常变化;二是具有受灾害危害的对象
即人类生命地质灾害知识 财产以及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
在一个灾害事件中,前者可称为灾害体,后者可称为承灾体或受灾体,二者相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