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 年 12 月 30 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 号发)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 “先进、 合理、 科学、规范” 的原则, 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引用标准JTJ01-88 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
1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1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 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3
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桥长在 500m 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 为( 0
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 以下的,每100m 为( 1
5)人;桥长1000m 以上的,每 100m 为( 1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 以下的,每 100m 为(2
0)人;桥长在1000m 以上的,每 100m 为( l
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 为( 0
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 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 100m 为( 0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