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加盟经营模式在台湾相关法规中,明文规范加盟连锁体系的是公平交易法,此与中国大陆尚在立法阶段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大的不同, 是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 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公平法第一条 )」,亦即公平法规范的是所有事业,而大陆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则是规范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体系)之专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加盟业主信息揭露之规范,对加盟总部与加盟者的定义如下:(一)加盟业主 (franchisor) :系指在加盟经营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协助或指导加盟店经营之事业。(二)加盟店 (franchisee):为加盟经营关系中,接受加盟业主协助或指导之他事业。(三)加盟经营关系:系指一事业透过契约之方式,将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授权他事业使用,并协助或指导他事业之经营,而他事业对此支付一定对价之继续性关系。本条文说明中更进一步指出:我国实务上将加盟型态区分为自愿加盟、特许加盟及委托加盟三种类型。另依国际加盟连锁协会(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对加盟 (Franchise)的定义是:「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的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日本加盟连锁协会 (JFA)对加盟连锁的定义是: 「总公司与加盟者缔结契约,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物品和经营Know-how 授予对方, 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权利的同时,相对地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与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的关系。」综上所述,可用以区分所谓的「加盟连锁」与「连锁加盟」两个名词间的差异,连锁经营可概分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图 1-2),而「连锁加盟」 一词泛指经营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的业者或体系;本研究所定义之「台湾加盟连锁体系」,系指透过加盟(特许)所组成之连锁经营形态,且为台湾本土连锁品牌经营者。图 1-2 连锁经营型态连锁加盟经营模式全介绍:(一)直营连锁 (Regular chain/RC)1.定义:各连锁店经营权隶属连锁总部,且总部拥有绝对指挥控制权,简言之,即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2.经营本质:(1)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连锁体系为一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所直接投资设立,故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2)管理权集中:从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