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起网络热议
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但动物园方面是否疏于管理,是否应对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论焦点
本文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法律人思考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关案例1、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幼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幼童的特殊安全需要,应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监护人对幼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2、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
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