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中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的思考20XX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为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提供了蓝本
“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一词看似陌生,却并非新事物
立法法对民主立法、扩大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论证、听证、咨询等进行了相应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此也进行了阐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具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品性,对于立法在调整关系、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主要功能和原则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利益主体不断分化,利益结构错综复杂,利益冲突和矛盾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立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核心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利益具有多样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主体角度,可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从内容角度,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从重要性角度,可分为基本利益和非基本利益;从一般与个别的角度,可分为个别利益、特殊利益、共同利益;从时间角度,可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当下利益;从实现角度,可分为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从合法性角度,可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第1页共9页利益
而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哪些方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