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XX 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13 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27 号)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4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陆上和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液化天然气的接收站; (三)石油、液化天然气运输码头; (四)调压设备、加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设备、补偿器、放散管等油气管道设施及放空设施和附属建(构)筑物; (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六)标志桩(带)、浮标、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七)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防雷及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八)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第 1 页 共 9 页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设施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陆上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海上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本辖区内陆上管道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