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第 3 期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No
,2018 第 17 卷 总第 67 期 Journal of Anhui Business College Vol
17 General No
67 ·37·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制度研究 董 再 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学院,广州 511365) 摘 要: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的关键变量,其标准确定和每次调整都会引起广泛关注
免征额可以采取起征点式、固定式和递减式三种形式,具有维持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支出、减少税收管理成本以及维护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功能
通过梳理我国个税免征额制度的调整历程和调整逻辑,发现目前我国的免征额制度存在标准确定依据不科学、调整时间不及时、调整缺乏严肃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根据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和个税征税面、实施免征额指数化制度、建立专项扣除制度、建立以已婚和未婚纳税人为纳税单位的免征额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专项扣除;指数化 中图分类号:F812
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8)03-0037-04 免征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实现由调节性税种向大众性税种转变的关键变量,在 2018 年的“两会”上,再次受到高度关注
全国工商联提出将免征额提高到 7000 元,将最高边际税率从 3%~45%降至3%~30%;致公党中央、农工党中央提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在税收优惠中增加生育二孩家庭的税收激励;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2018 年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1] 一、免征额的主要形式和理论功能 (一)免征额的三种形式 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必不可少的税制要素,所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设置了免征额
理论上,免征额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