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五篇范文民商事审判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那么,何谓法律效果、何谓社会效果,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又该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司法为民呢
首先,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实体处理必须公正合理
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其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一,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这决定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法律产生之初就有一定的距离,时刻处在不断整合的状态
审判的法律效果更偏向于法律的严格遵守,更强调法律规范本身,更侧1重于形式推理方法
它更强调法律对个案的作用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认同
而审判的社会效果更侧重于法律的价值特别是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的实现,更重视司法审判的目的
它更强调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审判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公认
其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原则上是并行的,或至少是不矛盾的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对应于法律规范和法律价值,因此,二者在原则上是不矛盾的
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会导致法的价值即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
也正因第1页共3页如此,社会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