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消防法的感受 附件 新《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于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例上不仅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 20 条,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是九大变化。 变化一: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解读。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其中消防工作原则的内容是新的表述。 “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1— 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第 1 页 共 6 页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变化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解读:根据建设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