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肠疾病(FGID)与罗马Ⅱ诊断标准一、功能性胃肠疾病概念:临床上,许多患者表现为胃肠道症状,如腹痛、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以及便秘等,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随诊,并未发现有器质性疾病。这些以往被视为所谓的神经官能症,近年来认为是功能性胃肠疾病(functionalgastrointestinaldisorder,FGID)。随着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出现两个重要的认识转变。第一,胃肠功能紊乱症状是生物心理社会综合模式,而不是单一疾病为基础的简化模式第二,FGID是有动力和感觉异常的脑肠轴调节障碍所致。这一重要观点的推出,自然是和先进的科学研究技术,例如PET、功能性核磁共振等的发展密切有关。1980年代,国际上已经对FGID进行研讨,1988年在国际胃肠学杂志中公开发表即为罗马Ⅰ诊断标准。1995年,由AldoTorsili发起,研讨有关FGID罗马Ⅱ诊断标准,经过国际研究和临床鉴定的10工作组的努力和反复讨论,历经4年,于1999年推出了FGID罗马Ⅱ诊断标准。和罗马Ⅰ诊断标准比,罗马Ⅱ诊断标准的理论依据更为充实和可靠。罗马Ⅱ标准不仅包括诊断标准,亦对胃肠功能紊乱的基础生理、病理、神经支配及胃肠激素、免疫系统做了详尽的叙述,同时在治疗方面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因此罗马Ⅱ标准是目前世界各国用于功能性胃肠疾病诊断、治疗的一个共识文件。表1胃肠功能紊乱分类:A.食管功能紊乱B.胃、十二指肠功能紊乱C.肠功能紊乱D.功能性腹痛E.胆道功能紊乱F.肛直肠功能紊乱G.小儿胃肠功能紊乱二、FGID的罗马Ⅱ诊断标准的原则:主要有:(1)、提出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如同精神病学和风湿病学,FGID也采取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这种标准将有助于诊断和治疗,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且临床研究和治疗也需要FGID有诊断标准。(2)、按部位对FGID进行分类:罗马II提出按不同的部位进行分类,分为功能性食管、胃十二指肠、肠、胆道、肛门直肠疾病以及功能性腹痛,此外对儿童的FGID另作分类。由于不同部位的症状有其特点,因而不难分辨。(3)、对诊断FGID的时间予以规定,除功能性腹痛(需达到6个月以上)外,其它FGID的病程需要在诊断前一年中至少有12周的时间有症状,同时强调有症状的时间不一定连续,也就是说可以间断,这也更符合FGID的特点。由于对临床试验要求,可以选择最近3个月的作为时间标准。(4)、注意共病和重叠病现象。前者指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的共存现象,应首先处理器质性疾病,后者是指不同的功能性疾病有重叠现象,处理时以关键症状为主。(5)、心理社会标准不包括在诊断分类内。这主要是由于FGID的患者均可能有心理因素的影响。三、FGID罗马Ⅱ诊断标准的意义:FGID罗马Ⅱ诊断标准在生物心理社会新概念的基础上推出,使人们了解心理社会和生理因素间的联系对疾病的发生机制和病理生理的作用,从脑-肠功能失调来认识FGID。FGID在临床上非常多见,FGID的罗马Ⅱ诊断标准中以症状和部位为主线进行诊断,延长时间期限并可以间断出现,这不仅使大部分反复发作的患者不必接受各种各样的检查,也大大降低费用成本比,同时有利于国际的交流。四、罗马Ⅱ诊断标准A食管功能紊乱功能性食管疾病是一类慢性的,以烧心、反酸、吞咽困难、胸痛、异球感为临床表现,但却无明确食管结构或代谢异常为特征的一类食管疾病综合征。在首先排除可能产生食管症状的一些食管结构及代谢异常疾病,其次先前至少有累计3个月相应食管症状;最后排除生理性反流因素即能建立该诊断。根据不同特点,此病可分为6个亚型。Al.癔球症癔球症是一种感觉食管内有团块物堵住,并紧紧粘附于食管的异样感觉。中年人为高发人群,其中3/4求医者为女性,不过据报道此症的发生在两性中并无差别。诊断标准:下列症状在近12个月内至少出现12周,但无需连续:(1)持续或间歇性咽部异物阻塞感;(2)发生在两餐之间;(3)无吞咽困难或吞咽疼痛;(4)无病理性胃食管反流,贲门失弛缓症或其他动力病,如食管硬皮病。临床评价:需彻底检查颈、喉、咽各部。可采用可曲式喉镜、直接喉镜和食管吞钡。其中直接喉镜检查尤为重要以排除其他恶性疾病。食管吞钡作用则较局限,但其有助于查得远端食管运动紊乱或反流性食管炎。治疗意见:治疗中可应用抗反流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