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思考【内容提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然而,从公平正义的理念、主体平等的私法精神、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正常流转秩序的维护、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求等等诸方面,以及相关障碍的可克服性,都充分阐明破产法应当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依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个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本文在理论层面使用它,目的在于籍此囊括所有的非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经济主体的破产形态
其内涵丰富,性质多样、种类繁杂,在外延上它不仅选宽于《民法通则》第9条所规定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公民”,而其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包括“两户一伙”在内的“自然人”
因此,本文所谓的“个人破产”,就其本质含义言,是指所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
一、个人破产存在原因(1)个人破产制度深深地根植于商品经济社会,它符合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破产法之开始,其首先要面对的对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观点
个人破产的原始形态产生于古罗马,当时的罗马帝国有着发达的商品经济,其最早能够体现破产特点的制度是古罗马诉讼程序中的财产委付制度
当债务人无力请偿债务时,经二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则渝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价金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2]后来,欧洲大陆及英美各国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并完善了个人破产制度
在任何一个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人们为了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总要进行商品交换,必定会产生债权债务,也就必第1页共7页会存在债务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