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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支付征收拆迁款的报告VIP免费

关于请求支付征收拆迁款的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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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支付征收、拆迁款的报告(1)免税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税函【20XX】520号的规定,对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去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无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满足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费,应当以其取得的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XX】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Ⅰ、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Ⅱ、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Ⅲ、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Ⅳ、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Ⅴ、其他相关资料。(2)应税拆迁补偿费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被拆迁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征收营业税。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上述拆迁补偿费应当以取得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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