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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安全[2014]953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VIP免费

国能安全[2014]953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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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章 评 审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如有2 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演练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 2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建全国和区域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3 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应急预案评审前,电力企业应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将本单位编写的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提前 7日送达相关人员。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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