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行政法意义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权利利益论文摘要
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权利概念的严格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利益在西方国家的行政法中勃兴,其法律地位逐渐被承认,并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推动了现代行政法的产生
受传统文化和现实情况多种因素的影响,利益在我国行政法中被漠视,或者没有以其应有的面貌出现
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贯缺乏权利意识的中国,行政法必须考虑现实需求,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认真对待利益
一、“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勃兴权利概念的逻辑基础是利益
按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解释
“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而利益则是指“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
”①由于社会满足要求的机会是有限的,而人的利益要求则是无限的,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满足人的所有利益要求
法律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满足人们的利益,达至正义
法学理论对权利与利益的不同界定区分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这样的划分对行政法律体系的构建十分重要
因为按照现代西方宪政秩序的合法性论证逻辑,权利虽然不是由政府赋予的,但人民成立政府的主要目的却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
也就是说政府有义务不侵犯权利,更有义务对权利进行救济
这样一来,权利就限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公法秩序之初,各国都特别重视对权利进行严格的界定
各国宪法中明文保护的权利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权利之外的众多利益要求则通过公民行使自由在市场和社会中获取
政府虽不能任意侵害这类利益,但原则上也无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义务
这样,在利益与权利区分的基础上,权利和权力也得到了清晰的界定
这正是传统公法理论的逻辑前提
然而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