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0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始终将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年来,我院共受理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238件,执结233件,实际执结193件,结案率和实际结案率分别达97
8%;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
91万元,实际执行到位1164
4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84
与此同时,我院通过对20XX年以来受理执行的238件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案件执行,推进执行工作稳步有序进行,现将我院在办理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以供参考
一是被执行人系残疾人、精神病人或常年患病,履行能力有限,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在计划生育非诉案件中,被执行人系残疾人、精神病人或常年患病等特殊情形也有不少
被执行人劳动能力有限,缺乏收入来源,履行能力低下,甚至连其自身家庭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
如我院在被执行人章某某、徐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系精神病人,无固定收入来源,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上述客观条件的存在,使案件一时难以执行;又如被执行人王某、许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被执行人王某、许某某均是1987年出生,年纪轻无积蓄且无一技之长,家庭收入微薄
王某在酒店打杂,月工资不到2000元,许某某在家带孩子,无工作收入
而且被执行人超生的孩子常年患病,每年要支出近万元的医疗费
两被执行人仅有三间简易住宅房,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像该类被执行人这样低收入的农村家庭,有一定的代表性,尽管在执行阶段采取了司法拘留的严厉措施,也没有效果,而且会导致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产生消极抵抗情绪
二是申请人计生委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导致法院执行工作被动
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某某、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