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营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 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的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乡镇(街道)设立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
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在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乡镇(街道)代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村会计代理中心成员由主任、会计、稽核员若干人组成
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 1 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各村组织推选
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送乡镇(街道)批准
村支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旁系三代以内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四条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 村集体账簿由代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村建账,按村核算
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收支要当月审核,按季做账,在季末次月 15 日前和次年 1 月 20 日前,代理中心应当出具村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
第六条 代理会计应在年终时根据村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