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
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
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
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
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
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
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
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
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
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
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
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
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
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
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
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
村也进行了合并
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