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办理农产品收购请示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问
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第1页共7页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