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 山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 安 监 总 管 一〔2011〕104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 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4.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六)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2.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 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 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