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1 月 12 日消息,XX 省金融办昨日发布,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XX 省金融办、XX 省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qflp(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获得绿灯放行,海外 lp(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外管局批准的额度前提下,直接投资设立在上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实施办法》显示,上海将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实施全程管理。 《实施办法》指出,将选择国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外资 pe,以及曾管理过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资金和在我国三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管理公司,给予试点企业资格;对本市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目前已经有境外资金明确表达了参与意愿。《实施办法》还显示,XX 省除了引进大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外,还将吸引投资于科技型、创意型和就业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型股权投资基金;同时试点将对与政府、国有企业等境内资本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优先。目前已经有境外资金明确表达了参与意愿。 以下为《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