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