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 817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3-31【生效日期】 1999-03-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 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9 年 3 月 31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 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 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 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
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 二、 二、第五条修改为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 三、 三、第六条修改为
“对获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定居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对其中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量才适用,发挥其专业特长
” 四、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或者兴办农场、林场、茶场、牧场、渔场、果园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和照顾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企业,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委托